华铁应急: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权益数量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权益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权益数量。
二、关于调整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权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权益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权益数量。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顾国达
2023年4月27日
独立董事 张雷宝
2023年4月27日
独立董事 许诗浩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