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铁应急: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公司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并与中介机构审慎研究及充分讨论后作出的决定。公司已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终止本次发行并撤回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及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顾国达
2023年10月23日
独立董事 张雷宝
2023年10月23日
独立董事 许诗浩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