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铁应急: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要求,在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顾国达
2023年12月4日
独立董事 张雷宝
2023年12月4日
独立董事 许诗浩
2023年12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