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铁应急: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2024-083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189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7/4 | - | 2024/7/5 | 2024/7/5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审议通过的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2元(含税)。202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960,899,36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共有7,885,980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本数为1,953,013,380股。以此计算,公司本年度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2,966,294.36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自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公告披露日,因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处于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行权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970,606,551股。鉴于回购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7,885,980股后,公司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为1,962,720,571股。公司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原则,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的每股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每股现金红利为0.02189元(含税),利润分配总额为42,963,953.30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74)。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1,970,606,551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7,885,980股后,公司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为1,962,720,571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962,720,571×0.02189)÷1,970,606,551≈0.02180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2180)÷(1+0)=前收盘价格-0.0218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7/4 | - | 2024/7/5 | 2024/7/5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其中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189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189元(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息红利差别化所得税政策具体如下:如果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197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1970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189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1-86038116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