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邦照明: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17  得邦照明(60330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303 证券简称:得邦照明 公告编号:2024-022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横店得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进出口”)。得邦进出口是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得邦进出口提供人民币15,0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得邦进出口提供的担保余额(已使用的担保额度)为73,000万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得邦进出口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为89.88%,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得邦进出口因经营需要,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金华民生”)申请叙作商业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及其它授信业务,期限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4月16日止。公司为得邦进出口在金华民生的前述业务提供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并于2024年4月16日与金华民生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已分别于2024年3月5日和2024年4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计划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提供等值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担保,其中为得邦进出口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的担保。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和2024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公告。

公司已对担保额度进行调剂,将浙江得邦车用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车用”)的担保额度3,000万元调剂至得邦进出口。调剂完成后,公司对得邦车用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得邦进出口的担保余额为58,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2,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得邦进出口的担保余额为73,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0万元。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方持股比例被担保方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截至目前担保余额本次新增担保额度新增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担保预计有效期是否关联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横店得邦进出口有限公司100%89.88%58,00015,0004.23%1年

上述担保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浙江横店得邦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054226582D

成立日期:2012年9月14日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注册地点: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倪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照明器具销售;电子元器

件批发;塑料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得邦进出口资产总额148,680.25万元,负债总额130,474.64万元,净资产18,205.61万元,营业收入321,907.82万元,净利润1,471.78万元(经审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得邦进出口资产总额229,233.37万元,负债总额206,025.72万元,净资产23,207.65万元,营业收入302,193.84万元,净利润5,049.72万元(经审计)。

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保证人: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15,000万元

(四)担保范围

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五)保证期间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而言,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得邦进出口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得邦进出口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预计额度范围内。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情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有利于提高其融资能力,满足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年度对外担保额度为16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实际发生担保额(已使用的担保额度)为113,000万元,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10%、31.85%。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预计年度担保额度为160,000万元,截至本公司披露日实际发生担保额为113,000万元,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10%、31.85%。其中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担保额为108,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44%。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亦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4月17日

? 报备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