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升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公司有关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民权 李圭峰 王伟良
2023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