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懋科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华懋科技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查股网  2023-11-17  华懋科技(603306)公司公告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鉴证报告 第1页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5431号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编制的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的《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进行鉴证。

一、董事会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9号)的规定编制《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编制的上述专项说明独立地发表鉴证结论。

鉴证报告 第2页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一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9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3年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9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3年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使用情况。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鉴证报告 第3页

(此页无正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专项说明 第1页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9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3年1月修订)》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682号文《关于同意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按照面值发行,每张面值 100元共计1,050万张,募集资金人民币1,050,000,0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承销费用(含税)人民币11,686,500.00元,实际收到净募集资金金额1,038,313,500.00元,上述资金已于2023年9月20日汇入贵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开立的129950100100746172募集资金专用账户344,443,5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开立的35150198100109603306募集资金专用账户487,600,000.00元;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营业部开立的8114901013500186074募集资金专用存款账户150,410,000.00元;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营业部开立的8114901012700186075募集资金专用存款账户55,860,000.00元。

专项说明 第2页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金额为1,050,000,000.00元,保荐承销费、审计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15,534,850.50元,实际募集资金金额1,034,465,149.5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5223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说明书承诺募投项目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
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48,760.7748,760.00
厦门生产基地改建扩建项目35,613.4235,613.00
信息化建设项目5,586.055,586.00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7,457.9615,041.00
合计107,418.20105,000.00

上述项目需利用募集投资额为105,000.00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如果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自筹解决资金缺口。

专项说明 第3页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公司利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合计人民币210,792,136.72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截至2023年10月31日止可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487,607,700.00487,600,000.0081,690,692.1381,690,692.13
厦门生产基地改建扩建项目356,134,200.00356,130,000.00120,508,009.42120,508,009.42
信息化建设项目55,860,500.0055,860,000.006,993,504.246,993,504.2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74,579,600.00150,410,000.001,599,930.931,599,930.93
合计1,074,182,000.001,050,000,000.00210,792,136.72210,792,136.72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公司利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3,453,246.73元(以下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置换金额为人民币3,453,246.73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费用类别费用总额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本次置换金额
承销及保荐费用12,025,000.001,000,000.001,000,00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1,649,056.60894,339.62894,339.62
律师费用990,510.89990,510.89990,510.89
资信评级费471,698.11471,698.11471,698.11
信息披露费用301,886.79--
发行手续费96,698.1196,698.1196,698.11
合计15,534,850.503,453,246.733,453,246.73

专项说明 第4页

综上,公司本次合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为人民币214,245,383.45元。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己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9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3年1月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己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己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尚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