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懋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1-16  华懋科技(60330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306 证券简称:华懋科技 公告编号: 2024-010债券代码:113677 债券简称:华懋转债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82 号)(以下简称“批复文件”),同意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懋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05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期限为6 年,募集资金总额为10.50亿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含增值税)11,686,500.00元后,本次发行可转债实收募集资金为1,038,313,5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34,465,149.5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9月21日对本次发行可转债实际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5223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对其进行管理,并及时与保荐机构、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目前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名称银行名称专户账号专户用途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129950100100746172厦门生产基地改建扩建项目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35150198100109603306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营业部811490101350018607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营业部8114901012700186075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 本次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东阳华懋新材料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研究院”),为本项目的具体落实实施,公司及子公司东阳研究院(统称“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简称“乙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名称银行名称专户账号存储金额(元)
东阳华懋新材料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81108010132027580750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刚、董本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第2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10、本协议各方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在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监管工作及干预影响审核等,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