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泉: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议案,并于2024年10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及其近亲属。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2024年4月23日——2024年10月2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4年11月5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
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2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
该两名核查对象均系激励对象近亲属,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未曾知晓本次扬州金泉激励计划的内容或相关信息,交易均系其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激励计划无任何关联;该二人在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除上述2名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均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对知悉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披露本次激励计划前,未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特此公告。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