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流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年4月制定)

查股网  2024-04-24  应流股份(603308)公司公告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

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条 专门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

第六条 必要时,专门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八条 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前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姓名;

(三)审议的事项及每一事项的表决结果;

(四)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规则未尽事宜或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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