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力医疗: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09 证券简称:维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4-036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292,200股
?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5.765元/股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激励计划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有75名激励对象因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考核指标未达成100%解锁条件,仅解锁80%,剩余20%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292,2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同时,因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11月6日至2021年11月1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均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年11月18日,公司披露《维力医疗监事会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21年11月25日,公司披露《维力医疗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69)。
6、2021年12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1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79.00万股限制性股票己于2021年12月15日完成登记。
8、2022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2年11月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董事会对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10、2022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
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等中介结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11、2022年11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11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2年11月23日完成登记。
12、2023年1月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7名已离职激励对象的21.00万股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22年12月30日完成回购注销登记。
13、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14、2023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23年8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董事会对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6.2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16、2023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7名已离职激励对象的16.2万股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年10月19日完成回购注销登记。
17、2023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18、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19、2024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1、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到期,且不再续约或者主动辞职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鉴于本激励计划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8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100%达标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中的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考核目标Am | 考核目标An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1.56亿元 |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1.50亿元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2022-2023年两年净利润不低于3.58亿元 | 2022-2023年两年净利润不低于3.38亿元 |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2022-2024年三年净利润不低于6.20亿元 | 2022-2024年三年净利润不低于5.72亿元 |
实际完成值(A) |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X) |
A≥Am
A≥Am | X=100% |
An≤A<Am
An≤A<Am | X=80% |
A<An | X=0% |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注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根据《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3]22012210015号),公司2022年经审计的剔除股权激励费用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额为1.61亿元;根据《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4]23011670010号),公司2023年经审计的剔除股权激励费用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额为1.82亿元。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考核目标Am≥3.58亿元,An≥3.38亿元,公司实际完成值A=1.61亿元+1.82亿元=3.43亿元,An≤A<Am,故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X=80%,剩余20%未解除限售股份需回购注销,公司决定对7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91,400股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需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92,200股。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说明
1、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作为回购价格。自限制性股票公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含当日)起计息至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不含当日),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照两年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因此,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计算如下:
P2=P1×(1+2.10%×D÷365)=6.39×(1+2.10%×953÷365)=6.74元/股。
其中:P2为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1为授予价格,D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距限制性股票公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的天数,两年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为2.10%。
因此,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6.74元/股。
2、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实施完毕2021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93,422,21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9,611,999.43元(含税)。
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实施完毕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93,322,21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9,729,554.12元。
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实施完毕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93,160,21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6,580,109元。
综上,公司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P=P2-V
其中:P为调整派息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2为调整派息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P=6.74-0.135-0.34-0.5=5.765元/股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6.74元/股调整为5.765元/股。
(三)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预计支付的回购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1,684,533元,全部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93,160,218股变更为292,868,018股,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份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 | 比例 | 股份数量 | 比例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1,315,200 | 0.45% | -292,200 | 1,023,000 | 0.35%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291,845,018 | 99.55% | 0 | 291,845,018 | 99.65% |
股份合计 | 293,160,218 | 100.00% | -292,200 | 292,868,018 | 100% |
注:最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勤勉尽职,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回报。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暨相应调整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维力医疗已就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尚需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减资程
序,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股份注销、减资的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维力医疗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26日
公告附件
1、《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