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高科: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查股网  2024-04-20  金海高科(603311)公司公告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张淳先生、姚善泾先生、高镭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张淳先生、姚善泾先生、高镭女士的任职经历及其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9日

本人张淳,于2023年8月起任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事 项自查结果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 否?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是□ 否?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是□ 否?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是□ 否?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是□ 否?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

张淳2024年4月19日

本人姚善泾,于2022年1月起任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事 项自查结果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 否?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是□ 否?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是□ 否?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是□ 否?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是□ 否?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

姚善泾2024年4月19日

本人高镭,于2020年8月起任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事 项自查结果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 否?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 否?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是□ 否?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是□ 否?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是□ 否?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是□ 否?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

高镭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