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高科: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2-14  金海高科(60331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311 证券简称:金海高科 公告编号:2024-043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修订如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交叉引用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最终内容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除本次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后续《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股东会议事规则》(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

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股东会议事规则》(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2月14日

附件:《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章程”)。
第二条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330600400013808。第二条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330600400013808。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外,其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召集人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具体实施方式为: …… (七)如果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但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监事人数,则已通过股东大会选举的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为董事、监事。对不够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公司应按规定并使用累积投票制再次投票表决。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具体实施方式为: …… (七)如果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但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监事人数,则已通过股东会选举的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为董事、监事。对不够本次股东会与会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同意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公司应按规定并使用累积投票制再次投票表决。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 (五)除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外,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的近亲属、或者董事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述规定;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外,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规定。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通信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1名。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1名。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九)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利润。在实施利润分配时,公司应遵守如下规定: …… 4、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发展目标及资金需求等内容,并充分考虑和听取全体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利润。在实施利润分配时,公司应遵守如下规定: …… 4、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发展目标及资金需求等内容,并充分考虑和听取全体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因前述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5、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前述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5、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会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七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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