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20  福鞍股份(603315)公司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鉴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一、基本情况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6月20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因工程合同纠纷,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岭建筑”)向法院申请冻结了公司银行存款4,000 万元,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披露的《福鞍股份关于收到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公司于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案号〔(2023)内0422民初3632号〕。

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审理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二、诉讼请求及理由

(一)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4月签订的《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燃煤活性石灰回转窑生产线(1x300t/d)工程项目生产线设备采购、安装合同》;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计 4000 万元(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理由

2020年4月,富岭建筑与公司签订《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燃煤活性石灰回转窑生产线(1x300t/d)工程项目生产线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及《附件1:合同条款》、附件2《技术协议》,约定富岭建筑将燃煤活性石灰回转窑生产线(1x300t/d)工程项目发包给公司,工程地点巴林左旗,工程范围包括燃煤活性石灰回转窑生产线项目全套技术支持,全部设备采购,现场安装及调试,直至项目达产达标,合同总价2,180万元,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收到富岭建筑设备回款1,148万元。

上述协议及附件签署后,富岭建筑认为公司未能达产达标,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判决公司赔偿损失。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详细核查了相关资料,公司认为不存在造成原告富岭建筑损失的事实,且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对此,我们向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已经受理,诉讼请求为:

1、请求法院确认诉争的富岭建筑回转窑活性石灰工程生产线全套设备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处理所有设备或接管经营进行抵债;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富岭建筑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1125.5万元、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应从2021年11月2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及维保专家费用132.170821万元,暂计算至2023年6月

30日,利息为54.267193万元、违约金为55.065154万元,共计1367.003168万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富岭建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综上,公司认为原告富岭建筑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根据,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应诉,坚决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坚定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对于原告富岭建筑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行为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的利益。

截至目前,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述涉案金额暂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正常。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0日

报备文件

1.民事起诉状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