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鞍股份: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流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15 证券简称:福鞍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5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6,700,00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6,700,000.00股,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09%。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2月5日。2024年11月25日,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122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6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
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10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122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6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历次授予情况
授予日 | 授予价格 (元/股) | 授予人数 (人) | 授予数量 (万股) | 授予后剩余数量(万股) | 登记完成日期 |
2023年10月16日 | 5.76元/股 | 122 | 1,340.00 | 0 | 2023年12月5日 |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后的调整情况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后无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 50% |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23年12月5日,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12月4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注:上述“净利润”以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82,169,503.95元,较2022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为103.84%,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根据公司2023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22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均为“B”及以上,满足个人层面考核要求,第一批次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为100%。 | |||||||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70.00万股,解除限售比例为50%。
三、本次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22名,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70.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09%。本次可解除限售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
1 | 穆建华 | 董事长 | 135.00 | 67.50 | 50.00% |
2 | 刘爱国 | 董事、总经理 | 30.00 | 15.00 | 50.00% |
3 | 韩跃海 | 董事 | 135.00 | 67.50 | 50.00% |
4 | 尹晨阳 | 董事 | 10.00 | 5.00 | 50.00% |
5 | 秦帅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20.00 | 10.00 | 50.00% |
6 | 李健 | 财务总监 | 20.00 | 10.00 | 50.00% |
7 | 于广余 | 副总经理 | 20.00 | 10.00 | 50.00% |
8 | 刘迎春 | 副总经理 | 10.00 | 5.00 | 50.00% |
核心骨干(合计114人) | 960.00 | 480.00 | 50.00% | ||
合计 | 1,340.00 | 670.00 | 50.00%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4年12月5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670.00万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短线交易行为认定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类别 | 本次变动前(股) | 本次变动数(股) | 本次变动后(股)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3,400,000 | -6,700,000 | 6,700,000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307,026,264 | 6,700,000 | 313,726,264 |
总计 | 320,426,264 | 0 | 320,426,264 |
注: 具体变动情况以本次解除限售实际完成后结果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