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邦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终止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终止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诚邦股份”)于2024年1月15日收到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李敏女士的通知,获悉其与南丰星河共舞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星河共舞资本”)就终止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协议转让情况概述
2023年7月1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李敏女士与星河共舞资本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李敏女士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1,141,1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0%)以5.99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星河共舞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宜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敏股份减少)》及《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星河共舞资本股份增加)》。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拟协议转让的股份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二、本次协议转让终止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李敏女士与星河共舞资本尚未实际履行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因星河共舞资本自身安排等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并于2024年01月15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同意原协议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正式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协议中的双方权利义务全部终止,双方依据原协议应履行而尚未履行的义务不再继续履行,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确认:就原协议的履行和解除,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不存在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协议解除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再因为原协议的履行和解除向对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不得再依据原协议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3、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双方应当积极配合诚邦股份进行信息披露工作。在上述解除原协议之事宜依法公开披露前,甲乙双方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透露给其他人或向社会公开。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5、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次协议转让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终止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终止协议转让事宜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本次终止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