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邦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查股网  2024-05-07  诚邦股份(603316)公司公告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诚邦股份股票代码:603316

信息披露义务人: 宁波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融通 5号证券投资基金”)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幢 401 室 A区 A1201通讯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区新马路 288 弄北岸财富中心 8号楼 5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5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6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8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0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诚邦股份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宁波宁聚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融通5号证券投资基金
转让方李敏
本次权益变动宁波宁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增加诚邦股份无限售流通股13,530,31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12%)。权益变动后,宁波宁聚持有诚邦股份13,530,31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12%。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权转让协议2024年5月6日,宁波宁聚与李敏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二)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产品名称:融通5号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编码:S29952备案时间: 2015年4月20日基金管理人名称: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和地区居留权
唐华琴委派代表中国中国
企业名称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80528329K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A1201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1-08-29
营业期限2011-08-29 至2026-08-28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情况普通合伙人: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份额2%) 有限合伙人:葛鹏(份额49%) 有限合伙人:谢叶强(份额49%)

三、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标的股份系基于对诚邦股份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认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未来12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宁波宁聚无限售流通股--13,530,3165.12

宁波宁聚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李敏持有的诚邦股份无限售流通股13,530,316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宁波宁聚未持有诚邦股份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宁波宁聚持有诚邦股份13,530,316股股份,占诚邦股份总股本的5.12%。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2024年5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李敏女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的方式,以3.87元/股的价格,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李敏持有的诚邦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530,31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12%)。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李敏

乙方(受让方):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融通5号证券投资基金

(二)协议主要内容

1.1 标的股份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3,530,31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12%。

1.2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

亦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1.3 在交割期内,如遇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标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应一并转让给乙方,且本次股份转让总价不做调整。在交割期内,如甲方取得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甲方等额补偿给乙方,或者由乙方从待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现金分红金额。

为避免歧义,双方在此确认:在交割期内,如遇上市公司回购注销股份,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及转让股份的比例发生变动,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具体股份数量及转让价款金额仍按本协议1.1条和2.1条等相关约定执行。

2、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

2.1 股份转让价款

2.1.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价收盘价的 90%计算,转让单价为3.87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2,362,322.92元(大写:伍仟贰佰叁拾陆万贰仟叁佰贰拾贰元玖角贰分),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为避免歧义,双方一致确认标的股份的交易对价为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 %计算,且该对价不因上市公司股价变动以及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进行调整,在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前,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等情形,甲方应将标的股份相应派送的股份作为标的股份的一部分一并过户给乙方,乙方无需就获得该等派送股份支付任何对价。

2.2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乙方按下述方式分笔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本协议生效且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相关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5,000,000元。

(2)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人民币10,000,000元。

(3)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转让

价款人民币18,000,000元。

(4)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19,362,322.92元,由乙方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受让方证券账户后365个自然日内支付。

2.3 甲方指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收款账户名称必须为甲方名称,分笔支付的账户信息须保持一致,账号信息详见甲方提供的附有甲方身份证复印件及甲方签章的账户资料。

3、标的股份过户

3.1 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甲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3.2 甲、乙双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3.3 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4、陈述、保证和承诺

4.1 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甲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甲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2)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上市公司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办理相应的信息披露、股份过户等手续,并负责按要求向上市公司签署为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须的全部相关文件。

(4)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甲方保证在其所拥有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负担或限制情形,交割期内不新增质押,标的股份不涉及、也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罚案件或情形。

(5)在交割期内,甲方保证其不会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人洽谈或签署股份转让交易协议或意向等任何安排,不会将标的股份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设置任何第三方权益。

(6)甲方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尽快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核程序和登记手续,确保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合法取得标的股份。

4.2 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乙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乙方拥有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其在本协议下各项义务的完全的、合法的权利、权力和授权。

(2)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受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乙方保证本次交易的资金均来自受让人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4)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税费

协议双方若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全部税收和费用,除本协议及协议双方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各自承担。

6、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6.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但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6.3 本协议因下列原因而解除、终止:

(1)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2)因法律及政策环境的变化致使本协议失去其履行的可能或履行已无意义;

(3)因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且经本协议双方书面确认后终止。

6.4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在协议

解除之日立即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并按年化10%加计乙方支付价款之日至甲方退款之日的利息:

(1)乙方支付第2.2条约定的首笔转让价款后满10个工作日,本次股份转让仍未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

(2)乙方支付第2.2条约定的第二笔转让价款后满10个工作日,本次股份转让仍未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7、违约责任

7.1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7.2 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5,000,000元作为交易定金,若甲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乙方;若乙方违约,该笔定金归甲方所有。

7.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7.4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交割标的股份或迟延配合办理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延迟的除外),每迟延一日,则甲方须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0.05%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非由甲方的原因造成延期,则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8、保密

8.1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事项,包括协议条款内容以及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所知悉的本协议另一方的任何信息、文件、数据等全部资料(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应当保密,除向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披露(该等专业机构应签署相应保密协议,并承担保密义务),或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披露,或依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所在交易所之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外,均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双方以及参与本协议的人员或专业顾问等有知情权的人员以外的第三方知晓该等保密信息,该等信息成为公开

信息除外。

8.2 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各方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无效,直至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9、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本协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不能协商或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在仲裁过程中除了正在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10、通知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按本协议规定发出的任何和全部要约、文字或通知,均应以中文书写,可以亲自送达,或以特快专递、挂号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协议所述另一方的地址。双方的联系方式相互告知并知晓,按本协议规定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视为在下述日期有效地发出:

(1)若亲自送达,在亲自送达之日;

(2)若以挂号邮件方式发出,则在邮递日期后的第四日;

(3)若以特快专递发出,则在签收日或由特快专递公司发出后第三日(二者孰早);

(4)若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则在成功发送和收悉之日。

11、其他事项

11.1 双方均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和其法律意义,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所有段落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的目的,并不影响本协议内容的意思或解释。

11.2 若本协议内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约定于任何方面在适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本协议内的其余约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将不受任何影响或其效力将不被削弱。

11.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1.4 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其余用于留档及上报审核、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披义务人本次受让李敏女士所持有的诚邦股份的股份的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或自筹资金。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股份质押、冻结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诚邦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亦不会对诚邦股份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诚邦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的《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唐华琴

签署日期:2024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唐华琴

签署日期:2024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
股票简称诚邦股份股票代码6033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融通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A1201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13530316股 持股比例:5.120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本页无正文,为《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唐华琴

签署日期:2024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