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邦股份: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16 证券简称:诚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5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利强先生拟向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合计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上述最高借款额度有效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利率不高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司及子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需提供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及子公司接受财务资助事项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本次接受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接受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及新业务拓展等资金需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利强先生拟向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合计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本次最高借款额度有效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利率不高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每笔借款的具体期限视公司及子公司资金需求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公司及子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需提供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
(二)累计接受财务资助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2日披露了《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利强先生拟向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合计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
本次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利强先生可向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合计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
(三)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及关联交易豁免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方利强先生、张兴桥先生、李婷女士回避表决,其余5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了专门会议,同意本次接受财务资助事项。本次公司及子公司接受财务资助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方利强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接受财务资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18(二)规定:“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本次公司及子公司接受财务资助事项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财务资助方的基本情况
财务资助方姓名:方利强,身份证号码:330106******407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利强先生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78,272,2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2%。方利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敏女士合计控制公司100,920,9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19%。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协议各方
甲方: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方利强
(二) 最高借款额度
乙方同意自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即最高借款额度有效使用期限)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合计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的借款。
上述最高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即在本协议约定的最高借款额度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可循环使用最高借款额度,即最高借款额度项下任一的债务得以清偿后,该债务原先所占用的借款额度可继续使用。
上述最高额借款无其他担保条件,甲方及其子公司对上述借款无需提供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
(三) 借款用途
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及其子公司不得挪作他用。
(四) 借款利率
利率不高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五) 借款期限
每笔借款的具体期限由甲乙各方另行确定,甲方及其子公司到期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甲方及其子公司可提前还款(含提前部分还款),甲方及其子公司提前还款无需支付补偿金。
(六) 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甲乙各方应诚实信用地履行本协议之约定。
甲方及其子公司未能按协议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事项,均属甲方违约。
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违约部分借款,有权要求甲方及其子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借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本协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不能协商或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本次接受财务资助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方利强先生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及新业务拓展等资金需求,有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且公司无需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战略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充分认可,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接受控股股东的财务资助,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提供的财务资助利率为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无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维持公司资金周转,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事项。
特此公告。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