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湖股份: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5 月22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6]1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 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2026 年5 月11 日,你公司在微 信公众号“美湖股份”发布标题为“美湖股份签署具身智能订单合同”的文章, 但合同标的物实际为机器狗相关部件。你公司未考虑到市场上普遍将“具身智能” 与“人形机器人”的概念进行混淆情形,未准确披露合同标的物为机器狗相关部 件;该文章描述的“合同金额人民币94,318.20 万元”实际为该框架合同测算的 最高订单额,系估算而来,且未提示相关风险,该公众号文章内容存在不准确、 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 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现要求你公司董 事长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 高信息披露水平和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健全内部相关制度,杜绝此类违规行为 再次发生。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相关事项,将深刻反思,认真汲取教训,强化公 司内部管控与规范治理,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 量及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 发展。该《决定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