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湖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6-08-28  美湖股份(603319)公司公告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美湖智造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核 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 署劳动合同;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 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 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 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划。

综上所述,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8 月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