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讯通信:关于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13  超讯通信(603322)公司公告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讯通信”或“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向股东孟迪丽女士出具的《关于对孟迪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孟迪丽:

经查,你作为超讯通信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2022年9月7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超讯通信股票62000股,距离你所持超讯通信股票比例下降至5%以下不足90日,但你未在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二是2022年11月21日,因超讯通信注销了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你所持公司股票比例被动超过5%。2023年2月27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9900股超讯通信股票,但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三是2023年4月25日,你通过超讯通信披露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1个月内减持不超过30万股公司股票。5月26日至6月2日期间,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30.08万股公司股票,累计减持数量超出减持计划上限800股。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本次监管措施仅针对相关股东执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特此公告。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