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讯通信:关于对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3〕0153号
关于对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
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超讯通信,A股证券代码:603322;
孟繁鼎,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上海德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梁建华,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时任董事长;
张俊,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桂臣,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3年4月27日,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2年度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告显示,2022年4月至5月期间,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桑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锐电子)委托上海德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德督)开拓市场,向上海德督支付685万元,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5%。2022年底,公司核实往来款时发现上海德督原股东钟芯于2022年6月变更为关联方孟繁鼎,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认定上海德督属于公司其他关联方,前述往来款构成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2年年末,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685万元。公司控股股东暨时任董事长梁建华于2023年4月21日代上海德督归还上述往来款,占用资金已归还。
综上,公司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关联方孟繁鼎、关联方上海德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4.1.3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控股股东暨时任董事长梁建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张俊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陈桂臣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1.3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方孟繁鼎、上海德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时任董事长梁建华,时任总经理张俊,时任财务总监陈桂臣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
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