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隆技术: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隆技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博隆技术相关股东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41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67.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72.46元,并于2024年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6,667.00万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时,相关股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以下统称锁定期)分别出具承诺,具体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博实股份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玲珑、彭云华、林凯、林慧、刘昶林、陈俊、梁庆及第一大股东博实股份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至本人/本公司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锁定或减持以及本人/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要求发生变化或有不同规定,本人/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要求及规定。
4、上述承诺为本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可撤销,本人/本公司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庆的一致行动人梁皓宸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除已委托梁庆表决权外)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锁定或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要求发生变化或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要求及规定。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可撤销,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持股高级管理人员蒋慧莲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锁定或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要求发生变化或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要求及规定。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可撤销,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4年2月21日收盘,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72.46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方式 | 持股数量 (股) | 原股份锁定 到期日 | 现股份锁定 到期日 |
1 |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 直接持股 | 9,599,760 | 2027年1月9日 | 2027年7月9日 |
2 | 张玲珑 | 直接持股 | 6,960,000 | 2027年1月9日 | 2027年7月9日 |
3 | 彭云华 | 直接持股 | 4,888,000 | 2027年1月9日 | 2027年7月9日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方式 | 持股数量 (股) | 原股份锁定 到期日 | 现股份锁定 到期日 |
4 | 林凯 | 直接持股 | 4,560,120 | 2027年1月9日 | 2027年7月9日 |
5 | 林慧 | 直接持股 | 4,560,120 | 2027年1月9日 | 2027年7月9日 |
6 | 刘昶林 | 直接持股 | 2,620,000 | 2027年1月9日 | 2027年7月9日 |
7 | 陈俊 | 直接持股 | 2,260,000 | 2027年1月9日 | 2027年7月9日 |
8 | 梁庆 | 直接持股 | 1,736,000 | 2027年1月9日 | 2027年7月9日 |
9 | 梁皓宸 | 直接持股 | 1,000,000 | 2027年1月9日 | 2027年7月9日 |
10 | 蒋慧莲 | 直接持股 | 490,000 | 2025年1月9日 | 2025年7月9日 |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股东已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时出具的承诺,就公司股价存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事项自愿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公司相关股东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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