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乐家居: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
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会计政策变更日期:2023年1月1日
4、相关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