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乐家居:关于对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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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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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
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于范易,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福娟,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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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截至2023年9月4日,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家居或公司)股东于范易持有11,971,332股公司股份,于范易的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管业)、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创投)、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维商贸)分别持有1,785,666股、5,773,473股、1,911,940股、997,997股公司股份。上述股东合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1%,股份来源为集中竞价增持。
2023年9月5日,于范易通过集中竞价减持2,907,912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92%。2023年9月6日,于范易、刘福娟、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分别通过集中竞价减持9,053,359股、1,785,666股、1,200,300股、301,397股、527,000股公司股份。上述股东股份累计变动数量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但相关股东未按规定及时停止交易。同日,于范易、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继续减持其持有的全部剩余股份,分别继续减持10,061股、4,573,173股、1,610,543股、470,997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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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2%、1.45%、0.51%、0.15%。此外,埃维管业同时买入4,200股公司股份。
2023年9月8日,公司披露相关工作函回复公告称,相关股东承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快购回本次违规的超额减持股份,股份购回涉及收益所得将全部归公司所有。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未按规定在合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及时停止交易,而是继续减持其全部剩余股份,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2%、1.45%、
0.51%、0.15%,违规减持数量、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于范易、刘福娟持有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100%股份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对其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主体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规定期限内,责任主体回复称,对违规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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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尽快依法依规购回超额减持的股份,如有涉及相关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恳请予以从轻考虑。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合计达到5%后,未及时停止交易,其继续减持全部剩余股份,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2%、1.45%、0.51%、0.15%,违规事实清楚。相关违规减持的数量、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市场影响极其恶劣,其所称购回股份的相关承诺不足以有效消除违规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不构成从轻、减轻处分的相关情形,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地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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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