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乐家居: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因9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激励资格,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77人调整为268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50.70万股调整为739.2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董事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和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董事会按照《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以2023年9月2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6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739.2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刘家雍、黄奕鹏、李春
2023年9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