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蓉科技:兴业证券关于福蓉科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福蓉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福蓉科技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69号)同意注册,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64,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共计640万张,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00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162.55万元。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4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华兴验字[2023]22010720095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募集资金投
向”,募集资金具体投向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金额(万元)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1 | 年产6万吨消费电子铝型材及精深加工项目 | 89,562.00 | 44,000.00 |
2 | 年产10万吨再生铝及圆铸锭项目 | 32,283.00 | 20,000.00 |
合计 | 121,845.00 | 64,000.00 |
若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实际资金需求总量,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3年8月1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47,356.78万元,公司拟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人民币47,356.7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承诺投入金额 | 已预先投入资金 | 拟置换金额 |
1 | 年产6万吨消费电子铝型材及精深加工项目 | 44,000.00 | 31,864.46 | 31,864.46 |
2 | 年产10万吨再生铝及圆铸锭项目 | 20,000.00 | 15,492.32 | 15,492.32 |
合计 | 64,000.00 | 47,356.78 | 47,356.78 |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837.45万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3年8月1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已预先支付部分发行费用合计237.64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237.64万元。
综上,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47,594.42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华兴专字
[2023]22010720100号)。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47,594.42万元。
本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推进,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规定。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47,594.42万元。
(二)监事会意见
2023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并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47,594.42万元。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华兴专字[2023]22010720100号),发表意见如下:福蓉科技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福蓉科技截至2023年8月14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福蓉科技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福蓉科技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福蓉科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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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申甡 王珺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