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洋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向市场展示出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及员工对公司发展的长期承诺,将有效增强投资人信心,提振股价,从而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有利于激励公司核心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回购股份资金总额预计不低于人民币30,000,000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0元(含),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本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特此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高海松 王晓雪 黄 俊
2023年 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