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克股份: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查股网  2024-07-27  杰克股份(60333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337 证券简称:杰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6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赵新庆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827,8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8%;股东车建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9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3%;股东黄展洲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8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股东王春元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80,2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阮林兵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214,9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6%。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个人资金需求,股东赵新庆先生、车建波先生、黄展洲先生、王春元先生及高级管理人员阮林兵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734,964股,即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77%。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发生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转增股本、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股东持股数量或公司股份总数发生变更的,减持股份数量及股份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身份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赵新庆其他股东:原河南迅轮股东2,827,8340.58%其他方式取得:2,827,634股,其中股权激励取得332,750股 集中竞价交易取得:200股
车建波其他股东:原河南迅轮股东1,097,0000.23%其他方式取得:1,097,000股
黄展洲其他股东:原河南迅轮股东688,6000.14%其他方式取得:688,600股,其中股权激励取得25,600股
王春元其他股东:原河南迅轮股东580,2150.12%其他方式取得:574,015股,其中股权激励取得18,200股 集中竞价交易取得:6,200股
阮林兵其他股东:原河南迅轮股东2,214,9310.46%其他方式取得:2,214,931股,其中股权激励取得551,780股

注:其他方式取得系公司原股东河南迅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河南迅轮”)解散清算,河南迅轮持有的公司股份已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河南迅轮的股东名下及股权激励所得。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 名称计划减持数量(股)计划减持比例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合理价格区间拟减持股份来源拟减持原因
赵新庆不超过:1,413,917股不超过:0.29%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1,413,917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413,917股2024/8/19~2024/11/18按市场价格非交易过户取得个人资金需求
车建波不超过:548,500股不超过:0.11%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548,500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548,500股2024/8/19~2024/11/18按市场价格非交易过户取得个人资金需求
黄展洲不超过:663,000股不超过:0.14%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663,000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663,000股2024/8/19~2024/11/18按市场价格非交易过户取得个人资金需求
王春元不超过:555,815股不超过:0.11%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555,815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555,815股2024/8/19~2024/11/18按市场价格非交易过户取得个人资金需求
阮林兵不超过:553,732股不超过:0.11%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553,732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553,732股2024/8/19~2024/11/18按市场价格非交易过户取得个人资金需求

说明:

1、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2、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发生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转增股本、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股东持股数量或公司股份总数发生变更的,减持股份数量及股份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股东赵新庆先生、车建波先生、黄展洲先生、王春元先生在河南迅轮解散时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后的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杰克股份首次发行后总股本的百分之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

司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且仍为持股5%以上股东),本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赵新庆先生、车建波先生、黄展洲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

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高级管理人员阮林兵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后的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上述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性风险,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

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相关股东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事项实施减持,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