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4-25  浙江鼎力(603338)公司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鼎力”、“公司”、“发行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根据浙江鼎力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本保荐总结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事项进行的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保荐代表人:朱剑、黄万

联系电话:021-38670666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浙江鼎力股票代码:603338注册资本:50,634.7879万元法定代表人:许树根注册地址: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白云南路1255号董事会秘书:梁金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月10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国泰君安对浙江鼎力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尽职推荐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国泰君安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

(一)尽职推荐阶段

国泰君安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浙江鼎力及其股东、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相关推荐文件;

提交推荐文件后,国泰君安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和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浙江鼎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切实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其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防止出现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情形出现,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3、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4、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

5、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督导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6、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浙江鼎力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浙江鼎力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及时提供持续督导所需材料,为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并保持专业独立,提出专业意见。在履行此次证券发行上市工作职责方面能够做到独立、公正、勤勉、尽责。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

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泰君安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