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井食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在本细则中不包括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产生方式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提名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审议并最终确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当选条件和任职期限等,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按以下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需要选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时,向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提案人收集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的提案。
(二) 安排公司有关部门,独立搜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学历、职称、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形成书面材料。
(三) 与候选人联系,征求被提名人被提名的同意意见并取得相关书面
文件。要求候选人提供其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的文件。
(四) 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
(五) 将审议通过的议案、有关文件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研究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程序,形成书面意见递交
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10天内召集会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亦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1票的表
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亦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