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井食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4-30  安井食品(603345)公司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为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井食品”“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冯强、史记威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冯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10-56052517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代码:603345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293,309,232元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路2508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路2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鸣鸣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陆秋文、杭建英

联系人:

联系人:梁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592-688496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2月17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3月12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年报披露时间2022年年报于2023年4月25日披露 2023年年报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推荐安井食品非公开发行股票期间,中信建投证券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安井食品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重要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中信建投证券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安井食品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安井食品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安井食品能够积极配合持续督导工作。

安井食品能够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与持续督导有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等,向保荐机构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井食品在工作过程中为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安井食品的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安井食品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安井食品的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