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现就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高 巍 安 林 王国祥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