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石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更新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追溯调整,不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如总资产、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同时,解释第15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
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对现行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执行解释第15号的前述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影响。
2、公司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鼓励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两项规定;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解释第16号的前述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影响。
特此公告。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