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石油:关于对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吴立宇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查股网  2024-04-12  和顺石油(603353)公司公告

上证公监函〔2024〕0089号

关于对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吴立宇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吴立宇,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24年1月17日,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董事直系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董事吴立宇之配偶封某秋于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间累计买入30,700股,买入金额合计869,969元,买入均价为28.34元;累计卖出25,300股,卖出金额合计744,656元,卖出均价为29.43元。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涉股数为25,300股,累计收益已全部上缴公司。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及短线交易情形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配偶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4.1条、第3.4.1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吴立宇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