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石油:《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治理与管理人员的产生,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选。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4)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提名方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提供公司有关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情况;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三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程序:
(一) 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投资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开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制度要求的条件。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于收到提议后10天内召集临时会议。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20年。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定并作出修改。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如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修订,导致本工作细则内容与之抵触时,董事会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解释。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