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吴立宇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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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59号────────────────────────
关于对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吴立宇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吴立宇,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2024年5月25日,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司时任董事吴立宇的父亲于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12月29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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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5,800股、成交金额合计790,905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35,600股、成交金额合计780,353元,交易未产生收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吴立宇的父亲在6个月内买入、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此外,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披露,时任董事吴立宇的配偶于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间也存在6个月内买入、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就该事项于2024年4月12日对其监管警示。吴立宇前期已披露其配偶短线交易的情况,但未在相关公告中如实披露其父亲在同一时期短线交易的情况,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
公司时任董事吴立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3.4.1条、第3.4.1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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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吴立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