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精工:关于对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200号
关于对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华菱精工,A股证券代码:603356;
上海三斯电子有限公司,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罗旭,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贺德勇,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经查明,2024年4月30日,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精工或公司)披露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显示,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上海三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斯)存在255.54万元非经营性往来。2024年6月22日,公司披露的《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显示,2023年度,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255.54万元,主要系应收上海三斯的业绩补偿款,上海三
斯系公司收购江苏三斯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时的交易对手方之一和时任董事及持股公司大股东薛飞所控制的公司,公司于2023年年报中继续将其认定为关联方。
综上,公司发生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了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与上海三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1.3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兼董秘罗旭作为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公司时任首席财务官贺德勇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上海三斯电子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罗旭,时任首席财务官贺德勇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