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精工: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监事金世春先生的配偶胡剑蓉女士的证券账户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涉账户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监事金世春先生的配偶胡剑蓉女士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日期 | 买入(股数) | 卖出(股数) | 买入金额(元) | 卖出金额(元) |
2024.5.22 | 3000 | 38460 | ||
2024.5.23 | 1000 | 12970 | ||
合计 | 3000 | 1000 | 38460 | 1297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胡剑蓉女士持有公司股票的数量为2,000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胡剑蓉女士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短线交易股数1,000股,短线交易金额12,970元。
综合计算以上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150元(计算方法为:(卖出价格-买入价格)*短线交易数量)。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金世春先生和胡剑蓉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上述规定,胡剑蓉女士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胡剑蓉女士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150元上交公司。
2、经金世春先生确认,金世春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金世春先生亦未告知胡剑蓉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胡剑蓉女士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胡剑蓉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金世春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金世春先生和胡剑蓉女士对本次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督促其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3、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积极沟通并进一步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其亲属行为规范的监督,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