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达科技:关于对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陈先宏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3〕0235号
关于对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董事陈先宏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陈先宏,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根据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2023年9月16日、2023年9月21日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司时任董事陈先宏未出席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第八次及第九次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公司时任董事陈先宏未能勤勉尽责,多次未出席董事会且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未尽到作为董事的法定职责。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4.3.1条、第4.3.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1.1条、第3.1.6条、第3.3.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
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陈先宏予以监管警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