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傲化学: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流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60 证券简称:百傲化学 公告编号:2023-029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55人
?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207.5220万股(调整后),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58%。
?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3年6月27日。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的55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7.5220万股(调整后),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1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82.00万股
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552.00万股,预留30.0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9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4月15日,公司披露了《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20)。
4、2021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21)。
5、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4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552.00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为7.36元/股。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1年5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首次授予价格由7.36元/股调整为6.7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1年5月27日,公司披露了《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
7、2021年6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为546.10万股。2021年6月19日,公司披露了《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8、2022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需对所有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4.4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另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00万股予以回购注销。以上两项,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239.44万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回购注销已于2022年6月24日完成相关工作,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60人调整为56人,首次授予总量由546.10万股调整为306.66万股。
9、2023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20万股予以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23年6月6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鉴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上述回购注销数量及价格应予以调整,目前本次回购注销工作尚未完成。
10、2023年6月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3年6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6月6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鉴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应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公告中所指“调整前”“调整后”的数量为本次调整前后的结果。
(二)本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批次 | 授予日期 | 授予价格 (元/股) | 授予数量 (万股) | 人数 | 授予后剩余数量(万股) |
首次授予 | 2021年4月28日 | 7.36 | 552.00 | 64 | 30.00(预留部分已失效) |
注: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实际授予价格为6.76元/股,实际授予数量为546.10万股,实际授予人数为60人。
(三)本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批次 | 解锁日期 | 解锁数量 (万股) | 剩余未解锁数量(万股) | 取消解锁数量及原因 | 因分红送转导致解锁股票数量变化 |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 | 0 | 306.66 | 取消解锁数量:239.44万股; 取消解锁原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以及4名激励对象离职 。 | 不涉及 |
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因业绩考核指标未完成未解除限售,此次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除限售。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6月17日,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3年6月16日届满。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与第二个解除限售日之间满足24个月间隔的要求。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1 |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3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4月28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1471号),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数据为准;“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百傲化学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 公司2022年净利润为402,565,517.91元,2020年净利润为221,754,543.29元,剔除激励计划在2022年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合计8,473,985.00元后,计算得出的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为85.36%,高于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4 |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60名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其余55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解除限售比例100%。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上述5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对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共有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其中4名离职人员对应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5.00万股(调整前)已于2022年6月24日完成回购注销,剩余1名离职人员对应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28万股(调整后)后续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7.5220万股(调整后),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58%。具体如下:
姓名 | 职务 | 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调整后)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调整后) |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
刘海龙
刘海龙 | 董事、总经理 | 54.60 | 16.38 | 30.00% |
杨杰
杨杰 | 董事、副总经理 | 51.80 | 15.54 | 30.00% |
顾振鹏
顾振鹏 | 副总经理 | 37.80 | 11.34 | 30.00% |
王希梁
王希梁 | 财务总监 | 42.00 | 12.60 | 30.00% |
薛春华
薛春华 | 副总经理 | 14.00 | 4.20 | 30.00%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50人)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50人) | 491.54 | 147.4620 | 30.00% |
合计(55人)
合计(55人) | 691.74 | 207.5220 | 30.00%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注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3年6月27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207.5220万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数 | 本次变动后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4,947,040 | -2,075,220 | 2,871,820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355,513,951 | 2,075,220 | 357,589,171 |
总计 | 360,460,991 | 0 | 360,460,991 |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及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55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兰迪(大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