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傲化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代码:603360 证券简称:百傲化学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年6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 6
五、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8
六、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 11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12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百傲化学 | 指 |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 指 |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员工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百傲化学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激励计划对百傲化学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百傲化学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一)2021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9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4月15日,公司披露了《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20)。
(四)2021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1-021)。
(五)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21年5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1年5月27日,公司披露了《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
(七)2021年6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为546.10万股。
(八)2022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已于2022年6月24日完成上述股份的注销。
(九)2023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已于2023年8月22日完成上述股份的注销。
(十)2023年6月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3年6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二)2024年6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综上,我们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百傲化学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6月17日,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6月16日届满。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与第三个解除限售日之间满足36个月间隔的要求。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要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成情况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或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和2023年两年营业收入累计值增长率不低于190%。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数据为准;“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百傲化学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下同。经核查,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4月25日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210A015499号),公司2023年经审计营业收入为1,065,660,659.85元。2022年经审计营业收入为1,256,659,912.76元,2020年经审计营业收入为749,541,031.81元,2022年和2023年两年营业收入累计值增长率为209.83%,高于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达成情况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
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结果 | 优秀 | 合格 | 不合格 |
考核得分(S) | S≥90 | 90>S≥60 | S<60 |
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80% | 0% |
经核查: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综合考评,55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S≥90”考核优秀,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经成就。
六、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0.5308万股(调整后),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8%。具体如下:
姓名 | 职务 | (调整后) | (调整后) |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
刘海龙
刘海龙 | 董事、总经理 | 76.4400 | 22.9320 | 30.00% |
杨杰
杨杰 | 董事、副总经理 | 72.5200 | 21.7560 | 30.00% |
顾振鹏
顾振鹏 | 副总经理 | 52.9200 | 15.8760 | 30.00% |
王希梁
王希梁 | 财务总监 | 58.8000 | 17.6400 | 30.00% |
薛春华
薛春华 | 原副总经理 | 19.6000 | 5.8800 | 30.00%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人)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50人) | 688.1560 | 206.4468 | 30.00% |
合计(
人)
合计(55人) | 968.4360 | 290.5308 | 30.00%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注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