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农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和《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的有关材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修订相关文件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本次调整了饲料建设类募投项目测算数据指标,以及公司根据相关情况调减募集资金总额,符合公司实际,有利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回报措施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修订相关文件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5、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修订相关文件事项。
独立董事:刘峰、艾春香、郑鲁英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