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傲农:关于新增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63 证券简称:*ST傲农 公告编号:2024-134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公司2024年5月14日至今新增诉讼(仲裁)金额24,373.45万元,其中尚未结案诉讼、仲裁案件金额为24,370.53万元,已结案诉讼、仲裁案件金额为2.92万元。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申请人、被申请人等。
? 涉案的金额:公司2024年5月14日至今新增诉讼(仲裁)金额24,373.45万元,2022年11月至今累计诉讼(仲裁)金额481,029.48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简称“公司”)2024年5月14日至今新增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新增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68笔,新增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24,373.4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31%;2022年11月至今累计诉讼(仲裁)金额481,029.4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9.53%。
现集中披露2024年5月14日至今新增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本次披露的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2024年5月14日至今新增诉讼(仲裁)金额24,373.45万元。其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金额为40.96万元,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金额为24,332.49万元;尚未结案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为24,370.53万元,已结案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为2.92万元。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立案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涉案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 |
1 | 2024年4月 |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当支行 | 贵州傲农武峰畜牧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通禄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018.28 | 一审审理中 |
2 | 2024年4月 |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当支行 | 贵州傲农武峰畜牧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通禄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323.54 | 一审审理中 |
3 | 2024年5月 | 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诏安优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有林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1,060.27 | 一审审理中 |
4 | 2024年5月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 | 吉安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4,390.00 | 一审审理中 |
5 | 2024年5月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有林、韦唯、漳州傲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傲芯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9,158.46 | 一审审理中 |
上述单笔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金额小计 | 16,950.54 | - | ||||
低于1,000万元的案件金额小计(共63笔) | 7,422.91 | - | ||||
合计 | 24,373.45 | - |
二、本次集中披露案件最近一笔诉讼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新昌和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衡南傲农农牧有限公司被告二: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8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货款108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且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一审审理中。
三、重大案件进展情况
序号 | 立案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涉案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 | 判决结果 |
1 | 2023年12月 | 骆灿杰 | 吴有林、韦唯、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百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民间借贷纠纷 | 17,062.06 | 一审判决 | 一、被告吴有林、韦唯、漳州芗城百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骆灿杰偿还借款本金1.5亿元及截至2022年12月27日的利息为2233972.6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月14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即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吴有林、韦唯、漳州芗城百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骆灿杰支付其为本案诉讼已经支出的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骆灿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吴有林、韦唯、漳州芗城百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3421元,由吴有林、韦唯、漳州芗城百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802971元,骆灿杰负担450元。 准许原告骆灿杰撤回对漳州傲农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 |||||||
2 | 2024年1月 | 湖北省粮食有限公司 |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债务加入纠纷 | 11,478.69 | 撤诉 | 准许湖北省粮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5735元,减半收取计30786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2867.5元,由原告湖北省粮食有限公司负担。 |
3 | 2024年1月 | 漳州金投商贸有限公司 | 漳州傲联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有林 | 买卖合同纠纷 | 20,490.27 | 撤诉 | 准许原告漳州金投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金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4 | 2024年1月 | 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 | 厦门傲联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傲农投资有限公司、吴有林、韦唯、漳州鸿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诏安优农现代农 | 买卖合同纠纷 | 30,833.24 | 一审调解 | 一、被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傲联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05791023.06元及逾期资金占用费(截止至2024年2月5日为5313043.43元,之后以未付货款的单项合同中的应付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4年2月6日起算,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详见以下计算附表)、律师费18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23332.96元; 二、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协议第一项金额范围内,就被告漳州傲农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0000股股票(证券简称:傲农生物、证券代码:603363;上述股票已质押给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的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款项,在被担保主债权金额6亿元以内(该限额不含主债权项下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协议第一项金额范围内,就被告吴有林持有的福 |
业开发有限公司、漳州傲农畜牧投资有限公司、吉水县傲禧农牧有限公司、上杭傲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龙岩傲农饲料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畜牧投资有限公司、井冈山市傲新华富育种有限公司 | 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500000股股票(证券简称:傲农生物、证券代码:603363;上述股票已质押给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的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款项,在被担保主债权金额6亿元以内(该限额不含主债权项下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吴有林、被告韦唯就上述协议第一项中被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傲联贸易有限公司确认的款项向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本金债权额4.5亿元以内(仅指主债权中的本金最高限额,该限额不含违约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协议第一项金额范围内,就被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诏安优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90.28%股权、福建傲芯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上述股权均已质押给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的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款项,在最高本金债权额5亿元以内(仅指主债权中的本金最高限额,该限额不含违约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协议第一项金额范围内,就被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龙岩傲农饲料有限公司100%股权(上述股权已质押给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款项,在最高本金债权额4400万元以内(仅指主债权中的本金最高限额,该限额不含违约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协议第一项金额范围内,就被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厦门夏商傲农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55%股权(上述股权已质押给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款项,在最高本金债权额8600万元以内(仅指主债权中的本金最高限额,该限额不含违约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协议第一项金额范围内,就被告漳州鸿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诏安优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 |
解协议所确定的债务、向担保人主张相应的质权或抵押权等优先权、向保证人主张连带清偿的责任;
二十、若被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被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人民法院批准,则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调解协议所确定的债务、向担保人主张相应的质权或抵押权等优先权、向保证人主张连带清偿的责任;
二十一、本案案件受理费1598862元,减半收取
计799431元,由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傲联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傲农投资有限公司、吴有林、韦唯、漳州鸿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诏安优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漳州傲农畜牧投资有限公司、吉水县傲禧农牧有限公司、上杭傲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龙岩傲农饲料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畜牧投资有限公司、井冈山市傲新华富育种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或尚未执行完毕,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