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傲农:关于新增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1-13  *ST傲农(60336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3363 证券简称:*ST傲农 公告编号:2024-200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公司2024年9月10日至今新增诉讼(仲裁)金额15,841.34万元,其中尚未结案诉讼、仲裁案件金额为15,840.14万元,已结案诉讼、仲裁案件金额为1.20万元。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申请人、被申请人等。

? 涉案的金额:公司2024年9月10日至今新增诉讼(仲裁)金额15,841.34万元,2022年11月至今累计诉讼(仲裁)金额638,816.37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或尚未执行完毕,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简称“公司”)2024年9月10日至今新增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新增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91笔,新增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15,841.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6.45%;2022年11月至今累计诉讼(仲裁)金额638,816.3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63.38%。

现集中披露2024年9月10日至今新增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本次披露的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2024年9月10日至今新增诉讼(仲裁)金额15,841.34万元。其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金额为858.88万元,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金额为14,982.46万元;尚未结案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为15,840.14万元,已结案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为1.20万元。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立案时间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案由涉案金额(万元)案件进展
12024年9月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彭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000.00一审审理中
22024年9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傲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有林、韦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005.52一审审理中
32024年10月湖北涢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傲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958.58一审审理中
42024年10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漳州傲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吴有林、韦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027.61一审审理中
52024年10月惠民傲凯牧业有限公司惠民县和汇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1,034.06一审审理中
62024年10月永新县仓泰养殖有限公司永新县傲翔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畜牧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192.38一审审理中
上述单笔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金额小计10,218.16-
低于1,000万元的案件金额小计(共85笔)5,623.18-
合计15,841.34-

二、本次集中披露案件最近一笔诉讼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张洪绮、李保营被告:河南傲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向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37,5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一审审理中。

三、重大案件进展情况

序号立案时间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案由涉案金额(万元)案件进展最新进展内容
12023年12月骆灿杰吴有林、韦唯、漳州芗城百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17,062.06二审判决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2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2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吴有林、韦唯、漳州芗城百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骆灿杰偿还借款本金1.5亿元及截至2022年12月27日的利息2,233,972.6元和逾期还款违约金【截至2024年2月5日尚欠逾期还款违约金为13,285,000元,自2024年2月6日起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1.5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骆灿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92,421元,由吴有林、韦唯、漳州芗城百瑞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886,728元,骆灿杰负担5,6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骆灿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2024年7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湖北傲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三匹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吴有林、韦唯、敖大国、陈桂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7,690.66一审判决一、被告湖北傲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借款本金17,690.66万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7,690.66万为基数,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三匹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吴有林、韦唯、敖大国、陈桂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333元,减半收取计463,166.50元,被告湖北傲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或尚未执行完毕,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