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内容进行了审阅和核查,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太阳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继续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无息财务资助,期限不超过1年,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展及资金需求,且无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该笔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我们同意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字:
穆培林 | 张小松 | 吴宇平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