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内容进行了审阅和核查,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关于与关联方组成联合体投标项目中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下属全资子公司组建联合体参与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措勤县城区清洁能源集中供暖试点特许经营项目系为了发挥联合体各方的业务和资源优势,实现各方优势互补。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要求,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经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字:
穆培林 | 张小松 | 吴宇平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