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修订)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日出东方”)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其中,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三天前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传阅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第十六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