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护卫: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373 证券简称:安邦护卫 公告编号:2024-033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6/3 | - | 2024/6/4 | 2024/6/4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4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7,526,88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3,763,441.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6/3 | - | 2024/6/4 | 2024/6/4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捍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卫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元;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元。持有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
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其所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登记,实际税负为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5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5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5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7557906
特此公告。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