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景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
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人”)作为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景微”、“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盛景微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4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166,667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18元/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75,500,000股变更为100,666,667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永刚及其配偶殷婷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以及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规定或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7、本人不因自身或本人配偶张永刚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无锡九安芯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九安芯”)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4、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
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以及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规定或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三)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赵先锋、潘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以及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规定或承诺
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公司间接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实际控制人)张渭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4、本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以及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规定或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相关股东股票延长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截至2024年7月24日收盘,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37.78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 与公司关系 | 持股方式 | 持股数量(股)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非交易日顺延) | 本次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非交易日顺延) |
张永刚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直接持有 | 28,178,221 | 2027/1/24 | 2027/7/24 |
通过无锡九安芯间接持有 | 870,752 | 2027/1/24 | 2027/7/24 | ||
殷婷 | 实际控制人 | 通过无锡九安芯间接持有 | 3,931,287 | 2027/1/24 | 2027/7/24 |
无锡九安芯 | 员工持股平台、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 直接持有 | 8,707,517 | 2027/1/24 | 2027/7/24 |
赵先锋 | 董事、副总经理 | 直接持有 | 4,903,846 | 2025/1/24 | 2025/7/24 |
潘叙 | 董事会秘书1 | 直接持有 | 4,687,465 | 2025/1/24 | 2025/7/24 |
通过无锡九安芯间接持有 | 283,491 | 2027/1/24 | 2027/7/24 | ||
张渭 | 财务总监2 | 通过无锡九安芯间接持有 | 472,505 | 2027/1/24 | 2027/7/24 |
注:通过无锡九安芯间接持有的持股数量以四舍五入列示。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人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2024年2月,潘叙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继续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
2024年2月,公司聘任张渭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同时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2024年6月起,张渭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继续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腾飞 林剑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